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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 赫美集团首批股票索赔案二审终审胜诉,律师提示投资者维权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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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本人代理的赫美集团全国首批股票索赔案二审终审胜诉,提示投资者维权须知事项。(章祥兵律师专栏)

  2024年8月7日,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赫美集团全国首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做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赫美集团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赫美集团按照中证中心测算损失金额的70%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赫美集团维权入口)

  2024年8月9日,赫美集团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的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3,039.72万元,涉及288名投资者,其中,有21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11名投资者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额合计911.91万元,剩余156名投资者诉讼尚未作出案件判决,涉案金额合计160.69万元”。

  上述公告中提及的投资者维权人数较少,章祥兵律师在此提示投资者维权须知事项:

  首先,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若干规定》,已经明确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违规披露信息,也可以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不仅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违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这改变了以前司法解释规定的只能违法披露信息且受到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才可以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的规定。赫美集团股票索赔案就是因为其违规披露信息,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投资者认为其信息披露违规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投资损失。

  其次,投资者须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若干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可见,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已经提前,改变了以前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时效从有关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的规定。投资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证券公司股票,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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